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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解读与服务指引

《上海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解读与服务指引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本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与修复活动,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了《上海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补充规定》),并已正式印发试行。本通知的发布标志着上海市在建设用地全生命周期土壤环境管理方面迈出了更为精细化、规范化的一步,对保障城市土地安全利用、维护公众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一、 出台背景与核心目标

随着上海城市更新与产业转型的深入推进,部分原有工业用地、遗留地块等存在土壤污染潜在风险,需进行再开发利用前的环境调查与治理。《补充规定》在国家和本市已有政策框架基础上,针对实际操作中遇到的难点与模糊环节,进行了细化和补充。其核心目标在于:

  1. 统一标准,明确要求:对调查、评估、方案编制及效果评估各环节的技术要点、工作深度、报告内容等提出更具体、更具操作性的要求,减少执行过程中的不确定性。
  2. 强化过程监管,确保质量:通过细化工作流程和技术规范,加强对第三方服务机构从业行为的引导与约束,提升整体工作质量与数据可靠性。
  3. 衔接管理流程,提高效率:优化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及效果评估之间的衔接机制,明确各阶段成果在土地流转、规划许可等环节的应用要求,提升管理效率。
  4. 防控环境与健康风险:最终目标是科学、精准地识别和管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确保地块经过适宜治理后达到规划用途的土壤环境质量要求,保障人居环境安全。

二、 主要内容与关键补充要点

《补充规定》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的五个关键环节(调查、风险评估、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实施、效果评估)进行了补充规定,主要亮点包括:

  1.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进一步明确了初步调查和详细调查的启动情形、调查范围界定(特别是边界识别与污染物迁移考量)、采样布点密度与深度的补充原则、检测指标选择的针对性要求等。强调了对历史资料分析、现场踏勘的深度要求。
  2. 风险评估:细化了风险评估模型的本地化参数应用指南,明确了关注污染物的筛选原则、暴露情景设定的合理性要求(特别是针对上海常见的地块规划用途和地下条件),以及风险计算与不确定性分析的具体内容。
  3. 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强化了方案比选的深度,要求从技术、经济、环境、社会等多维度进行综合论证。对修复技术筛选、修复目标值确定、工程实施计划、环境管理计划(包括二次污染防治、施工安全与健康防护)等内容提出了更详细的编制要求。
  4. 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明确了效果评估的采样布点策略(特别是基于修复方式差异化的布点方法)、评估标准、长期监测与制度控制措施有效性的评估要求。补充了对于修复后土壤资源化利用去向的环境管理要求。
  5. 全过程管理衔接:强调了各阶段报告评审的要点与衔接,明确了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修复方案等作为后续土地管理、建设工程审批重要依据的地位与使用规范。

三、 对“土地调查评估服务”市场的影响与要求

《补充规定》的试行,对提供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等相关技术服务的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提出了更高、更明确的要求:

  1. 提升技术能力与规范性:服务机构需深入学习《补充规定》的具体条款,更新技术流程与工作方法,确保调查评估工作符合新的深度与精度要求。特别是在采样代表性、数据分析、模型应用、报告编制等方面需更加严谨。
  2. 强化质量控制与诚信建设:《补充规定》的实施将伴随更严格的过程监督与成果审查。服务机构需建立健全内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杜绝弄虚作假行为。行业自律与诚信记录将愈发重要。
  3. 明确责任与义务: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需清晰认识自身在土壤污染防治链条中的责任,确保出具的报告和方案科学、可行,能够为后续的风险管控、修复工程及环境监管提供可靠依据。
  4. 适应市场需求变化:随着管理要求的精细化,土地使用权人、政府部门对服务质量的期望值将提高。服务机构需从提供单一报告向提供全流程、高质量、合规性的解决方案转型,提升综合服务能力。

四、

《上海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的印发,是上海市构建“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分类治理”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的重要举措。它为本市建设用地安全利用提供了更坚实的技术与管理支撑,同时也对相关技术服务行业提出了转型升级的明确信号。各相关单位,尤其是土地调查评估服务机构,应积极组织学习,主动适应新规要求,共同推动上海市土壤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土地利用工作迈向新台阶。

(注:具体工作请以官方正式印发的《补充规定》文本及相关主管部门的解读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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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04-17 09:19:13